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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首先,需先知道保護令的種類。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型:
1.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
保護令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
2.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警察人員或檢察官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如何聲請保護令:
1.向法院聲請:
法院服務台備有聲請保護令之例稿,可以前往索取,以勾選方式填妥例稿,再將勾選好之例稿交給法院收發室,即完成保護令聲請。法院在收到保護令聲請狀後,會安排通知開庭時間,審查保護令聲請有無理由。
2.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聲請:
直接向警察告發,由警察機關代為聲請保護令。
(三)其次,知道保護令的種類後,就要做好蒐證的準備,例如驗傷診斷證明書、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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