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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離婚?
最近接到很多有關於離婚要怎麼辦理的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要怎麼什麼文件?真的要兩個證人嗎?找不到可以嗎?什麼人都可以當證人嗎?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寫好了要去哪裡登記?寫好了,但對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我們可以知道,離婚要件有三個:書面、兩人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
雖然三要件看似簡明,但實務上,確實曾經發生過,不少爭議。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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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在台灣,要如何離婚?方法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律師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但簽字離婚時,客戶貪圖方便,直接上網下載「制式化的離婚協議書」,卻忘記將贍養費的約定記載在書面上,結果事後對方反悔不認帳、不付款。客戶一毛錢都沒收到,,卻苦無證據可以提告,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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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不要履行同居義務?
讀者詢問:
我太太想要離婚,但我不同意,所以兩個人一直沒有共識。有一天,她突然丟下小孩、不告而別,我想請問林佳怡律師,我可以提告我太太,要求她回家和我同住嗎?(讀者陳先生)
林佳怡律師回答:
一、夫妻負有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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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結束婚姻?
林佳怡律師最近接了很多婚姻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如何結束婚姻、離婚?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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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半在監獄服刑,要如何訴請離婚?
林佳怡律師回覆: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也就是老公或老婆),本身是『同意』離婚這件事的話,只要具備:『離婚協議書』、『在監委託書』、『在監證明書』,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備註:在監獄的配偶另外需要在監獄內填寫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經機關長官簽核)。
此種情形可以參考我之前的文章內容: 監所受刑人,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若是在監獄服刑的配偶,根本『不同意』離婚這件事,則就必須透過『離婚訴訟』(即離婚官司),才有辦法處理(但要注意,訴訟勝敗難以預料,需用心打官司,才有機會獲得想到的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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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外遇者的法律處罰?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悲傷的案例......
這是關於一對已婚夫妻,姑且稱呼他們為阿偉和小美。
阿偉和小美本來是一對幸福美滿的夫妻,但是有一天,阿偉發現小美在跟別的男人聊天,心理不平衡的他開始調查小美,最後發現小美竟然跟別的男人有了外遇!
阿偉當然十分憤怒,但他也知道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只要生氣就能解決,於是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小美賠償他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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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外遇,隱私權侵害?
有一則關於外遇配偶隱私權遭受侵害的新聞,挺有參考價值。在此分享給大家瞭解:
新聞來源:https://tw.mobi.yahoo.com/news/散播妻子外遇音檔-前夫判賠20萬-023811274.html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6日電)
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為揭發妻子外遇,將行車記錄器內的聊天內容email給雙方公司主管,兩夫婦因此離婚。而妻子認為隱私權遭侵犯提出告訴,二審判高男須賠償新台幣2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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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官可以強制被告去驗DNA嗎?
過去曾有讀者詢問:「老公和小三外遇生子,若我打算要提告老公和小三妨害家庭(通姦罪),我是否可以請求檢察官強制檢驗小孩的DNA?」
林佳怡律師回答: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僅限於觸犯下列刑事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第1項與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第175條第1項。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之罪。
- 刑法殺人罪章第271條之罪。
- 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之罪。
- 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325條第2項、第326條至第334條之1之罪。
也就是說,只有觸犯上列犯罪的案件,檢察官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採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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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配偶離家和別人同居,是不是一定可以成立和誘罪?
讀者詢問:
我太太離家後,在外跟別人同居。請問律師,我可不可以用同居這件事提告對方和誘罪?
林佳怡律師回覆:
是否成立和誘罪,要看是否符合刑法的規定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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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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