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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為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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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為何日?
情境1:
被告先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在訴訟中反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而被告離婚之訴已敗訴判決確定、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另原告聲請法院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業已宣告改用並確定,此時兩造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究竟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基準時點?還是「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日」為基準時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兩造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兩造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兩造現在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依前揭法條規定所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有離婚、及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等原因,然兩造婚姻既然尚存續中,自無從以原告提起本件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之時點為計算婚後財產價值之基準時點,蓋兩造之婚姻根本未解消。原告嗣後向本院聲請宣告兩造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家婚聲第21號宣告兩造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並於104年10月15日確定,法定夫妻財產制亦於104年10月15日消滅,此時原告始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是兩造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應為104年10月15日始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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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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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
所謂『共同監護』,是指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也都仍然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因為孩子的身體無法一分為二,所以此時還會再有區分誰是主要照顧者(就是孩子是跟誰同住照顧)。
而在共同監護的情形下,孩子所有事項,原則上要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除非一方有簽署並登記重大事項委託書給另外一方,此時才會由該方單獨決定孩子的重大事項。關於重大事項之委託,可參考林佳怡律師之【委託監護同意書】 文章。
而『單方監護』,則是指只由離婚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成為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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