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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志明和淑芬婚後育有一子,但在孩子年僅十二歲時,兩人感情破裂,除協議離婚外,更在離婚協議書上特別約定孩子的監護權由淑芬單獨行使,由淑芬在兩人離婚後繼續照顧孩子。

離婚後的志明,就像人生重置一般,完全忘了孩子和淑芬的存在,不僅對於孩子的生活毫不關心,甚至也不願意與淑芬一同分攤孩子的生活費用。淑芬只能一人咬牙苦撐,一邊帶著孩子,一邊在菜市場擺攤賣髮飾以賺取微薄收入餬口,生活過得相當艱辛。

豈料,西元2019年COVID-19(新冠肺炎病毒)疫情肆虐,菜市場人煙稀少,淑芬的收入急速銳減,每日入不敷出,多僅能靠過去積蓄免強維生。但再怎麼辛苦,也不能讓孩子一同受苦,更不能因此影響孩子上學或補習受教育的權利。

然而,吃飯的錢都不夠了,哪來上學或補習的費用?淑芬相當苦惱,也因此回頭找過志明,希望志明能夠一同負起照顧孩子的責任,至少每月能夠給付孩子的部分學費或生活費。

但寡情薄意的志明,對於淑芬的求救視若罔無。淑芬無可奈何之下,找到台中律師林佳怡詢問:「離婚後,孩子歸我取得監護權,但是對方卻不願意一起分擔孩子扶養費,我究竟應該怎麼辦?」

【扶養費】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台中律師林佳怡回覆:

 一、 父母雖然離婚,但雙方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

 很多人都會問律師,離婚之後若是約定由一方單獨取得孩子監護權,另外一方是不是就不用負擔孩子扶養費

【扶養費】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在此要特別說明,這絕對是錯誤的觀念!

父母就算離婚,不論離婚協議書上所約定的監護權,是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父親與母親對於子女同樣都是有扶養義務的!所以原則上不論是約定單獨監護權,還是共同監護權,父母任何一方都還是要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

除非,父母雙方特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才有可能會發生願意承擔的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請求子女扶養費的情形(例如在離婚協議書上特別約定)。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倘若離婚協議書上真的有這樣的約定,這樣的約定也是不拘束「孩子」的!也就是說,孩子還是可以用自己名義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不要以為孩子提告父母的情形很少見,其實台中律師林佳怡這幾年可是看了很多這樣的案例呢!)。

二、 林律師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盡可能的將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記載清楚:

為了避免未來訟爭,或發生如同淑芬這樣只能一人牙咬苦撐的情形,建議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就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將子女扶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記載清楚。

三、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該怎麼辦?

若是離婚協議書上都已經記載清楚對方每月應付多少錢,事後卻又反悔不願意履行,此時該怎麼辦?

【扶養費】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這時候就要按照離婚協議書是否有經過公證而區分為:

1. 若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

 不用太擔心,還是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法院提告對方,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上之承諾。通常法院也會以此為判決(除非有情事變更),若法院判決勝訴並且確定後,假設對方仍舊皮皮的不願意履行,勝訴的一方就可以拿著法院確定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要執行什麼種類的財產,由債權人,也就是勝訴的一方選定)。

2. 若離婚協議書「有經公證」:

 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扶養費」、「離婚贍養費」、「其他金錢給付」等三個部分,可以請公證人依照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辦理公證,此時就會發生對方若是事後反悔、不願意履行上面三個部分(請留意:只限上面提到的三個部分喔!),就可以直接持已經公證的文件,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而跳過提告訴訟的過程喔。

四、結論:

說來說去,其實重點還是就算夫妻離婚後,也是要盡父母的義務,不論監護權的狀態是什麼(單獨監護共同監護),孩子既然從己身所出,就要做好父親、母親的角色才是!

以上,提供給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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