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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親子事件問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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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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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家有失智症,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親子】家有失智症,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失智症和監護宣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因為監護宣告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用來確定一個人是否需要監護人照顧其個人和財務事務。在某些情況下,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可能是監護宣告的主要原因之一。

當一個人因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而無法有效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財務事務時,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什麼是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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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阿公、阿嬤能不能爭取孫子監護權?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阿公、阿嬤能不能爭取孫子監護權?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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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爸爸、媽媽才是首要行使、負擔孩子權利義務的人。

(因為「行使、負擔孩子權利義務」這一句話實在太繞口,以下我將使用大家常聽到的監護權一詞來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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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母拒資助念書,法官判他 #免扶養

在2016/01/29自由時報網站中,提到一則新聞,

有一名新北市的張姓男子,從小就被姑父母扶養長大,年少時考取台中一中,卻因無力負擔學費而輟學,曾向他的母親請求資助,卻遭拒絕。

如今65歲的他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責任;新北地院法官經審理後認定,張母照顧張男期間短暫,形同惡意棄養,裁准張男免扶養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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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監護裁定何時發生效力?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監護裁定何時發生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原則上從裁定送達選定之監護人時起便發生效力(參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但等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核發裁定的「確定證明書」,到時候需持監護宣告裁定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以及監護人、受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監護人登記

另外,在監護開始的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上開資料(法院確認無誤後,會給予准予備查公文,此部分不須另外繳納法院規費)。

【家事】監護裁定何時發生效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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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費】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扶養費】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志明和淑芬婚後育有一子,但在孩子年僅十二歲時,兩人感情破裂,除協議離婚外,更在離婚協議書上特別約定孩子的監護權由淑芬單獨行使,由淑芬在兩人離婚後繼續照顧孩子。

離婚後的志明,就像人生重置一般,完全忘了孩子和淑芬的存在,不僅對於孩子的生活毫不關心,甚至也不願意與淑芬一同分攤孩子的生活費用。淑芬只能一人咬牙苦撐,一邊帶著孩子,一邊在菜市場擺攤賣髮飾以賺取微薄收入餬口,生活過得相當艱辛。

豈料,西元2019年COVID-19(新冠肺炎病毒)疫情肆虐,菜市場人煙稀少,淑芬的收入急速銳減,每日入不敷出,多僅能靠過去積蓄免強維生。但再怎麼辛苦,也不能讓孩子一同受苦,更不能因此影響孩子上學或補習受教育的權利。

然而,吃飯的錢都不夠了,哪來上學或補習的費用?淑芬相當苦惱,也因此回頭找過志明,希望志明能夠一同負起照顧孩子的責任,至少每月能夠給付孩子的部分學費或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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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委託監護同意書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委託監護同意書

民法第1092條規定略以:「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若因種種因素事實上無法行使監護之職責,可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可委託監護人之職務,僅限對未成年子女之心身監護及有限之金錢或動產之管理職務等(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護照……),至於如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或同意等權限,則不得任意委託。辦理委託監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須攜帶委託監護權同意書﹙須將一定期間及委託事項逐條書明﹚、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至任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家事】委託監護同意書

 

參考資料來源: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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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聞學法律】不是親生子,仍能繼承千萬房產!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看新聞學法律】不是親生子,仍能繼承千萬房產!

【新聞案例】

桃園任姓婦人在婚姻關係中,出軌所生的兒子,並非與丈夫所生,她一直保守秘密,不敢讓丈夫知道,直到丈夫過世,待兒子辦完繼承分割登記後,任姓婦人才向家人吐露兒子是私生子的秘密。

丈夫的其他2個女兒認為「弟弟」既然不是爸爸親生就不該繼承父親的遺產,因此向法院訴請弟弟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時,任婦的兒子表示,在辦理繼承分割遺產時,姐姐就已經知道他的身世,當時姐姐同意他繼承遺產,才會共同辦繼承手續,主張擁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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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認領書範本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親子】認領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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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來源:高雄市戶政資訊服務網

【親子】認領書範本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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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約定書範本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姓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約定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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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來源:高雄市戶政資訊服務網

【姓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約定書範本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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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台中地院『准許』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台中地院『准許』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

【家事】台中地院『准許』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1.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另證人即聲請人之母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甲○○問伊為何在學校叫甲○○,在家裡妳們叫OO,伊對她說從小在伊家,因為尚有一位表哥差她10個月,另有一位妹妹差她3個月,甲○○說要跟表哥、表妹同姓等語,又經本院囑託顏桂英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1.兩造對變更子女姓氏的看法與態度: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大多是採開放、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態度,且認為變更姓氏對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較佳,也相信變更姓氏可以讓未成年子女更認同自己屬於這個家的一份子。相對人涉及位在苗栗縣,無法評估。2.關係人對變更子女姓氏的看法與態度:關係人1、2對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看法,主要是對相對人吸毒而未妥善照顧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一事存有憤慨之情,又使聲請人負債累累。關係人1、2做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期待能夠透過變更姓氏之方式使未成年子女可以與相對人切除關係,降低未來未成年子女生活受到相對人的影響。同時,家族孫輩問的姓名確實僅差一字,變更姓氏應可降低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家族之問的比較和閒話,訪具評估變更姓氏對於往後未成年子女與家族互動關係有著正面影響。3.對變更子女姓氏正確認知之評估:聲請人對變更姓氏一事無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認知。4.善意父母內涵之評估:聲請人對子女能持續扮演善意母職之態度,無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行為。5.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1)未成年子女之陳述能力評估:未成年子女可回答訪員提問,但僅能簡短表述。(2)訪視時之心理及情緒評估:未成年子女看見訪員表現出開心和害羞靦腆。(3)訪視時之外顯行為表現評估:害羞內向,願意和訪員講自己悄悄話和分享自己的玩具。(4)未成年子女對變更姓氏之認知與意願:未成年子女願意變更姓氏,但無法評估未成年子女對變更姓氏之認知。(二)變更子女姓氏之建議及理由: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理由:訪員與未成年子女會談中,未成年子女較認同自己為『邱羽晨』...」等語,有上開事務所107年3月27日107年英調字第096號函暨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囑託顏桂英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調查表變更子女姓氏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稽;又未成年子女甲○○於本院調查時稱:伊想改姓邱,伊未與聲請人亦未與繼父同姓,所以一家都不同姓,伊覺得全部都不一樣,會怪怪的,在學校時同學會問伊為何會跟媽媽及繼父不同姓,伊還要解釋,同學會常常問伊會造成困擾。」等語,顯見未成年子女對於其姓氏「柯」對於其在同儕之間關係,已造成其極大之困擾,並不具有認同感甚明。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及訪視結果,可知未成年子女於訪視中亦表示要變更姓氏為「邱」,自應予尊重;且未成年子女甲○○自103年間起,相對人對之均未盡扶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對於其姓氏「柯」於其在同儕之間關係,已造成極大之困擾,未成年子女甲○○不論目前或未來,均與聲請人形成共同生活之家族關係,與聲請人存在著緊密之聯繫,現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與聲請人不同,未成年子女於其等法定代理人之家庭生活環境下成長,生母在渠自我認同(Identification)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而形成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惟其原有人格權中表徵父方家族之父姓,與其人格中實際認同之對象相牴觸,未成年子女又無從將之切割分離。故變更姓氏為母姓,對於未成年子女在現在家庭將存在著認同感,應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展,而符合其等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女子甲○○姓氏為母姓「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家事】台中地院『准許』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30號: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為證;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及上開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1.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到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責任,又顧慮未成年子女與其他手足姓氏並不同,擔憂日後手足間會因姓氏不同而有隔閡,再者,過往聲請人方都以聲請人現任配偶之姓氏「陳」來稱呼未成年子女,過往雖曾欲讓聲請人現任配偶辦理收養,但因程序繁複而作罷,而目前考量未成年子女年紀漸長,再以聲請人現任配偶之姓氏來稱呼未成年子女已非妥當,因此聲請人希望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聲請人除自認日後能以「從母姓」來解釋上述等狀況,也自認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便於其處理未成年子女之相關事務。2.訪視中本會並未獲得目前姓氏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雖現階段未成年子女自認姓名係為「OOO」,但探究其原由,係因聲請人方從小稱呼未成年子女之方式所致,並非未成年子女本身對於「陳」此姓氏較有認同感,此外,因相對人並非本會訪視對象,本會並無法得知相對人對於變更姓氏之想法,故建請鈞院彙整相對人訪視報告後,自為衡量有無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之必要性等語,此有該基金會106年10月20日財龍監字第0000000號函所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未聞問未成年子女之生活,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未成年子女隨聲請人生活,已形成濃厚之歸屬感,且倘與生母家族姓氏不同,確實易引起困擾等情,足認變更姓氏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是聲請人之請求,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台中地院『准許』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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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家事】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此部分聲請人亦不爭執,實難認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之姓氏有極大認同感,並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有絕大的影響力,產生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另未成年子女目前並未因其從父姓,對其人格健全發展有何嚴重影響。是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就未成年子女之稱姓,自應隨著未成年子女之智識成熟程度,適度地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與選擇,並非得僅依父或母之片面主觀意願,而逕為決定本件依卷內資料所示,尚無證據釋明未成年子女之智識已成熟至有改姓之積極需求與意願,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釋明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從而,聲請人現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家事】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雖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有所不當,惟未能提出具體之事證,證明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未成年子女現年僅3歲餘,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等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至於抗告人其他所陳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主張,亦與變更姓氏需符合子女利益此要件無涉。是本院審酌卷內所有事證後,認原審認抗告人未能提出未成年子女於目前年幼階段改從母姓最符合其利益之具體事證,聲請變更姓氏非法之所許,故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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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分享】新爸爸很色,祖母奪回小姐妹親權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新聞分享】新爸爸很色,祖母奪回小姐妹親權

桃園陳姓姊妹父親過世後,母親改嫁,「新爸爸」色迷迷,經常夜闖房間「蓋棉被」、碰觸不該碰的部位,祖母擔心年幼孫女遭魔掌,爭取監護權獲准。新聞原址: https://pttweb.tw/s/2oaF0

首先,需要讓讀者了解的是,祖父母能不能爭取孫子監護權?關於此一問題,可以參閱另一篇文章:「https://reurl.cc/q020dy」。

簡單來說,若是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利害關係人有權利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親權)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

而此時,因為一方之親權已被停止,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自然歸屬於另外一方。但是,另外一方若是也不能行使,就像新聞中的這個案例,小姐妹的爸爸已經過世,當然無法行使親權,此時就可以請求法院依第1094條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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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家事】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

讀者詢問:小孩不是我的!該如何處理?

林佳怡律師回覆:

壹、可提出婚生子女否認訴訟,但須於二年內提出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小孩,依照法律規定,這個小孩是「推定」為丈夫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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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原則上,子女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父母對於子女亦同樣有扶養義務)。

但如果一方曾經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如仍強制要求受扶養義務者要負完全扶養義務,非常不公平,故民國99年1月27日民法增訂第1118條之1規定,可以主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對於不負責任被告之扶養義務(確認訴訟)。

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延伸閱讀 

請求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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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子女扶養費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請求子女扶養費

已經離婚的夫妻,或是未婚媽媽,辛辛苦苦把小孩養大,想不到另外一方都不願意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教育費或生活費時,這個時候負責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嗎?

請求子女扶養費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不僅僅是可以請求「過去」已經發生、支付的費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未來」小孩的扶養費。

但有時候,若是對方經濟能力不好,就算法官判決要對方付錢,他可能也沒有辦法一次負擔法官所判決的金額,所以這時候法官可以依照聲請或依職權,除了判決對方為「一次給付」外,也可以判決讓對方「分期給付」扶養費,必要時也可以命對方提出擔保喔。

請求子女扶養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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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不可以停止父母權利(親權)?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可不可以停止父母權利(親權)?

答案:是可以的!可不可以停止父母權利(親權)?

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次,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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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應如何處理,我想是每對離婚夫妻最關心的問題。不過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了解現在現行法律對於離婚相關事宜是如何規範的。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再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所以,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來協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不過若是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就可以聲請法院由法官來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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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

在離婚的案子中,往往會一併處理到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最難協商的部分,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部分。依民法1055條之規定,假如夫妻不能協議,即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去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實務上,以筆者本身在台中執業的例子,法院倘囑託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作出訪視調查報告(或其他社服機構),報告內會以綜合一切資訊為考量(經濟、家族系統支援、精神狀況、教養狀況...等)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建議。但筆者觀察,假如夫、妻各方面條件相當時,大部分皆會作出共同親權(監護權)之建議。但往往實務操作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主要照顧人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的關係,就行使親權時需要時常要與對方聯繫、取得對方的同意。比較常發生的是,未成年子女要開戶、辦理子女全民健保轉(加、退),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所以要兩人一同辦理(或簽暑授權書),那對已經處於兩個平行線或是已經各奔東西、打拼的昔日情人,實在是困擾。好不容易展開新生活的兩個人可能又因為這些瑣碎的事情,又再次起爭執。或是另一方藉由此權利作為要脅主要照顧人之手段,反而有悖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那這樣怎麼辦呢?日前筆者去法院家事調解,跟一位資深的家事調解老師聊到這個問題,他就建議說,可以用「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搭配民法1092條之規定,即可以解決上述之困擾點。也就是說,依民法1092條(監護職務之委託)之規定,可以先就「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例如:保護教養、財產管理、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就學學區相關事宜、子女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辦理全民健保轉(加、退)、銀行之開護等事宜先行委託,屆時,主要照顧人即可依此「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辦理。

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 筆者相信,可以藉由「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制度,增加兩造和解意願。「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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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母能不能和女婿(或媳婦)爭取孫子監護權?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祖父母能不能和女婿(或媳婦)爭取孫子監護權?

答案:是可以的祖父母能不能和女婿(或媳婦)爭取孫子監護權?

一、如何爭取?

(一)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二)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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