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讀者來訊詢問:

「請問林律師,我要對我先生提告請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但我聽說提告的一方都要先給法院一筆『裁判費』,這是真的嗎?」

「請問林律師,我提出請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訴訟,這樣訴訟的裁判費,總共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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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怡 回覆:

 沒錯!若要打民事或是家事官司,提告一方「通常」都要先給法院一筆所謂的「裁判費」(在非訟事件,則是稱為「聲請費」,但不論名稱為何,性質都是訴訟費用的一種)。

 

至於「裁判費」究竟是多少錢?就要看是什麼案件而定。

若是一般金錢糾紛的訴訟(例如提告欠錢不還、損害賠償、房屋租金、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欠繳管理費、給付薪資、給付資遣費等),是按照「請求金額的多寡」來計算裁判費。

簡單來說,若是一般金錢糾紛的訴訟,就要看提告者請求的金額是多少,來計算要給法院多少的裁判費。關於這點在司法院有一個計算的公式,讀者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即可,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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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不是一般金錢糾紛訴訟,而是「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訴訟,這時候要繳給法院多少錢?

就不適用上面所提到的計算公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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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各種請求的排列組合不同,所以分點說明如下:

1.若是單純提出「離婚」訴訟:依目前法律規定,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2.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俗稱監護權)」訴訟:依目前法律規定,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3.若是合併提出「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俗稱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目前法律規定,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4.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俗稱監護權)+扶養費」訴訟:依目前法律規定,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

5.若是單純提出「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俗稱監護權)」訴訟:依目前法律規定,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6.若是單純提出「給付子女扶養費」訴訟:就比較複雜,要先計算請求期間孩子的扶養費總額多少,然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等規定,來確定聲請費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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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千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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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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