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要如何結束婚姻? 新竹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    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

要如何結束婚姻?
「想離婚,要如何辦理?」
「想離婚,但對方不願意怎麼辦?」

林律師接了非常多的婚姻法律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如何結束婚姻、要如何離婚? 【家事】要如何結束婚姻?

【家事】要如何結束婚姻? 目前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下列三種:
#協議離婚(又稱為兩願離婚)
#裁判離婚(又稱為訴訟離婚)

#經法院調解離婚或在法院和解離婚

以上三種方式,選擇其一採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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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用協議離婚方式來結束雙方婚姻關係。
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書面為之(即俗稱的離婚協議書)。
2、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由男女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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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離婚訴訟
雙方如果無法達成離婚的協議,就只能由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目前法律規定,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規定 (本文撰寫時之西元2023年6月法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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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經法院調解離婚或在法院和解離婚

至於所謂在法院調解或是和解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聲請或是離婚訴訟,並且經由在法院調解成立或是和解離婚。
這時候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就會發生離婚效力囉。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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