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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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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因林佳怡律師前篇文章:《離婚後,可以將孩子改為母姓嗎?》獲得烈烈迴響,許多人詢問究竟該如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所以再續作本篇文章,讓讀者更清楚夫妻離婚後,究竟應該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本文僅以夫妻已離婚為前提,請讀者留意)
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若是夫妻已離婚,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為子女之利益,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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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約定書範本
參考資料來源:高雄市戶政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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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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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如何處理?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應如何處理,我想是每對離婚夫妻最關心的問題。不過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了解現在現行法律對於離婚相關事宜是如何規範的。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再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所以,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夫妻來協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不過若是未協議或無法協議,就可以聲請法院由法官來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法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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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監護裁定何時發生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原則上從裁定送達選定之監護人時起便發生效力(參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但等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核發裁定的「確定證明書」,到時候需持監護宣告裁定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以及監護人、受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與監護人登記。
另外,在監護開始的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上開資料(法院確認無誤後,會給予准予備查公文,此部分不須另外繳納法院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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