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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裁定何時發生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原則上從裁定送達選定之監護人時起便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但等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核發裁定的「確定證明書,到時候需持監護宣告裁定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以及監護人、受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與監護人登記。
 
另外需於監護開始的兩個月內,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總歸戶,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法院陳報上開資料(法院確認無誤後,會給予准予備查公文,此部分不須另外繳納法院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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